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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4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獎勵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推動低碳 旅遊,並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低碳旅遊,指減少碳排放,以促進環境永續之旅遊方式。
  •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經核准於臺北市營業之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以下簡稱 業者)。 二、受僱於業者之人員(以下簡稱受僱人員)。
  • 第 5 條
    業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 觀傳局申請獎勵: 一、推動低碳旅遊,取得經觀傳局公告之國際或國內標準認證。 二、辦理政府指定或自主執行有關節能減碳相關作為,對於推動低碳旅遊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其他經觀傳局認定對於推動低碳旅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第 6 條
    受僱人員年資合計滿二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觀傳局申請獎勵: 一、參與低碳旅遊相關培訓或訓練,並於工作表現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推動低碳旅遊獲致好評或有特殊事蹟足以表揚。 三、其他經觀傳局認定對於推動低碳旅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第 7 條
    申請人應依觀傳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及方式提出申請,觀傳局每年受理申請 一次。
  •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觀傳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公告所定期間或方式提出申請、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不完備,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方法申請獎勵。
  • 第 9 條
    觀傳局為審查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審查會議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觀傳局指派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觀傳局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查會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 第 10 條
    申請獎勵案件經審查後,觀傳局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 11 條
    經審查符合獎勵資格者,觀傳局得以獎狀、獎牌、獎座、獎金或其他方式 予以獎勵,每年公開表揚一次。 前項獎金額度,由觀傳局依當年度預算公告之。
  • 第 12 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應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並命其返還 已撥付之獎勵: 一、不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方法申請獎勵。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觀傳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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