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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43 條市政府應獎勵或補助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推動低碳旅遊。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3-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4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