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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1-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醫護字第09934419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附註);並自99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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