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附件下載
北市11-03-3003
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醫護字第09934419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附註);並自99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