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交通類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100762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26、41、43、44、48~50、50-1、51、53、61條條文;並刪除第23條條文;並自9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新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自第 1 條至第 79 條
說明:
  • 半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 半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 半型句點 "." 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

欲查詢第1,6,7,8,10,32,33,34之1,35之3條, 條件設定方式:1,6-8,10,32-33,34.1,35.3。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