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53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7條、第39條第1項、第3項、第39-1條、第40條第4項、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第20-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5年2月22日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自第 1 條至第 50 條
說明:
  • 半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 半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 半型句點 "." 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

欲查詢第1,6,7,8,10,32,33,34之1,35之3條, 條件設定方式:1,6-8,10,32-33,34.1,35.3。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