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5-1 條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 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 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 ,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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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