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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7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戶籍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證明文件」,係證明新生兒、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關係,俾利戶政機關登記之文件,基於辦理出生登記作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符合證明身分關係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2.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790號函
  •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3.
  • 內政部 105.03.11 台內戶字第1050404714號函
  • 同性伴侶之相關規範訂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針對同性伴侶辦理之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惟上開註記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4.
  • 法務部 105.03.08 法律字第10503504400號函
  • 失蹤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規定,至死亡年份不明應如何認定或推定,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以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似可作為推定死亡年份之參考
5.
  • 法務部 99.03.01 法律字第0980050228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將通報戶政機關資料另提供其他機關使用,應視該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定,至於,請求提供機關擬蒐集或利用該等資料,亦應符合該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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