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2年10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490778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揭露。
      (八)保單價值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取得:應登載於保險公司之網址;並應備
          置於保險公司或合作通路營業處所,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
          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
         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
         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
         、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滿期給付、年金
         給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
         舉例及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
         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
         理:
         1.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
          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依合理之預期報酬率舉例
          ,並分別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
          條件之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則成就保本、定期
          或到期投資收益之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
          ,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
          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
          ,及違反之效果。
         2.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
          效表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四
          種不同數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
          損之可能性,則應至少包括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
          投資報酬率供保戶參考(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
          負百分之六),並應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
          關規定辦理。
         3.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揭露所提供保證最
          低身故給付金額。
      (四)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
         尚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
         戶餘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及依四種報
         酬率(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以範
         例方式顯示保戶在不同年度解約者,可獲得之解約金。

  • [修正]

  •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
          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
          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
          資標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
          (投資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
          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
          ,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
          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
          的名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
          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
          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
          特性。」。
         4.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
          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
          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
          。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
          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
          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刊印「本商品僅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於投資型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身故)之情形下,始可由身故受益人享有本商品所
          提供之保證最低身故給付,並非屬保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
          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
          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
           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
           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
           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
           險費。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
           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
           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

  • [修正]

  • 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
       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
       (一)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
          證券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
          揭露事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
           組合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
           循環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
           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
           他投資風險等)。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
           風險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
           理辦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所交付投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內容,妥為揭露。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
          ge Traded Funds,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
          揭露其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Products)者,至少
          應包括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
          揭露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
          或變更其配置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
          之發行機構中文產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
           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
           圍。
          2.發行機構( 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名稱及其
           信用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
           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
           稱等),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投資標的
           滿期報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及參與率(P
           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
           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
           並應記載:「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
           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
           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
           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
           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
           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
          照金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
           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
           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
           處分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
           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
           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
           及信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
           處分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
           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
          露項目辦理。
       (九)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方式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
          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投資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
           帳戶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
           連結投資帳戶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
           酬或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
           收益分配來源、近十二個月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
           徑、分配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
           方式及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
           明收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
           分配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
           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
          7.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
           項:
           (1)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
            避險比率及避險策略。
           (2)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
            。交易對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
            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周知。
           (3)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
            風險、法律風險等),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
            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
            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4)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
            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
            資人遭受損失之處理方式。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
            處理方式。
           (6)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
            」文字。
          8.投資帳戶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9.投資帳戶之主要風險。
          10.投資帳戶之風險等級及適合之客戶屬性分析。
          11.如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
           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
           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
           語,並於該帳戶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
           體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非固定」、「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修正]

  • 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
          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給付之條件(如無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
          期投資收益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
          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
          用,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
          用、其他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
          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
          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十)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方式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
          非固定」、「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警語。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且呈現篇幅最多不
       超過八頁A4紙。

  • [修正]

  • 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死亡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
           位價值之影響。
          10.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方式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撥回之資金來
           源可能有一部分來自本金,詳細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
           詢路徑可參考本公司網址:○○○○○○」。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款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
          ,應附帶報告下列事項:
          1.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
           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
           經理人異動之詳情。
          2.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方式辦理者,應另揭露下列事項之查詢路徑:
           (1)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
            該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之子標的
            淨值之經理費及保管費之費用率。
           (2)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包
            括「含資產撥回」及「不含資產撥回」)及其計算方式
            。
           (3)近十二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
          面或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
          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
          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
          異動之詳情等事項,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
          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