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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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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揭露。
(八)保單價值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取得:應登載於保險公司之網址;並應備
置於保險公司或合作通路營業處所,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
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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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
選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
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
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
、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滿期給付、年金
給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
舉例及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
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
理:
1.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
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依合理之預期報酬率舉例
,並分別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
條件之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則成就保本、定期
或到期投資收益之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
,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
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
,及違反之效果。
2.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
效表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四
種不同數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
損之可能性,則應至少包括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
投資報酬率供保戶參考(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
負百分之六),並應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
關規定辦理。
3.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揭露所提供保證最
低身故給付金額。
(四)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
尚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
戶餘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及依四種報
酬率(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以範
例方式顯示保戶在不同年度解約者,可獲得之解約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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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
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
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
資標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
(投資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
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
,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
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
的名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
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
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
特性。」。
4.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
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
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
。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
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
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刊印「本商品僅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於投資型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身故)之情形下,始可由身故受益人享有本商品所
提供之保證最低身故給付,並非屬保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
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
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
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
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
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
險費。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
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
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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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
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
(一)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
證券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
揭露事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
組合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
循環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
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
他投資風險等)。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
風險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
理辦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所交付投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內容,妥為揭露。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
ge Traded Funds,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
揭露其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Products)者,至少
應包括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
揭露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
或變更其配置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
之發行機構中文產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
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
圍。
2.發行機構( 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名稱及其
信用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
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
稱等),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投資標的
滿期報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及參與率(P
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
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
並應記載:「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
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
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
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
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
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
照金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
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
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
處分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
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
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
及信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
處分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
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
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
露項目辦理。
(九)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方式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
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投資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
帳戶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
連結投資帳戶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
酬或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
收益分配來源、近十二個月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
徑、分配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
方式及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
明收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
分配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
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
7.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
項:
(1)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
避險比率及避險策略。
(2)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
。交易對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
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周知。
(3)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
風險、法律風險等),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
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
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4)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
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
資人遭受損失之處理方式。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
處理方式。
(6)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
」文字。
8.投資帳戶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9.投資帳戶之主要風險。
10.投資帳戶之風險等級及適合之客戶屬性分析。
11.如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
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
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
語,並於該帳戶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
體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非固定」、「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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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
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給付之條件(如無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
期投資收益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
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
用,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
用、其他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
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
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十)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方式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
非固定」、「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警語。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且呈現篇幅最多不
超過八頁A4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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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死亡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
位價值之影響。
10.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方式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撥回之資金來
源可能有一部分來自本金,詳細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
詢路徑可參考本公司網址:○○○○○○」。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款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
,應附帶報告下列事項:
1.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
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
經理人異動之詳情。
2.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方式辦理者,應另揭露下列事項之查詢路徑:
(1)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
該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之子標的
淨值之經理費及保管費之費用率。
(2)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包
括「含資產撥回」及「不含資產撥回」)及其計算方式
。
(3)近十二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
面或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
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
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
異動之詳情等事項,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