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2 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8.01 發法字第1082001299號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3.
- 法務部 108.01.11 法制字第10802500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4.
- 法務部 105.01.06 法律字第10503500080號書函
- 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涉及跨越數個行政區之區域計畫者,如相關規定並未規範由何主管機關予以備查,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定其管轄機關
5.
- 法務部 104.09.22 法律字第104006522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業務監管,涉及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宜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08 行執一字第098000701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財產及地址,致無法依規定定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得以處分書作成地定管轄執行處
7.
- 內政部 92.10.01 台內營字第0920089322號函
- 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中所謂「未經許可」,係指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務者,不論是否提出營造業許可之申請,皆有適用,至處罰機關之認定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