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0、86條等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5.
-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48592號函
-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6.
-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09424號函
- 有關因辦理公共建設之需,須取得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之有關各項需合法通知所有權人事宜
7.
- 外交部 94.06.23 外北協行字第09401117110號函
- 政府機關因公共建設之需求,對於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擬辦理協議購價者,相關文書得向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逕為送達
8.
- 行政院 90.12.26 (90)臺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