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2.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4.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5.
- 財政部 97.07.15 台財稅字第09700321200號函
-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18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6.
- 司法院秘書長 96.09.27 秘台人四字第0960019504號函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7.
- 銓敘部 96.09.13 部退一字第0962806747號函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行疑義
8.
- 內政部 96.08.17 台內營字第0960124921號函
-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