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3504620號書函
- 政府機關無法律授權要求企業捐款或回饋金,企業不因此負擔義務。另如政府機關接受捐款與後來作成之行政行為有不當連結或行為本身違法,得追究涉及公務員之責任
2.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1529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石油管理法第15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3.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6.24 環署空字第1000046125號函
-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4.
- 法務部 100.05.17 法律字第1000012331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同法第94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5.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794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6.
-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99003221號函
-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之規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7.
-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25100號函
-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8.18 北市法一字第09230867800號函
-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0號解釋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9.
- 法務部 92.02.17 法律字第0920004369號函
- 關於吊銷許可證之規定,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行政罰之範圍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