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0999035803號書函
-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水利法第93條之4定等規定,有關水利法第93條之4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444300號函
- 設置洗車機違反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因洗車機為機械設備,故應由捷運主管機關為處分機關,並依設置時間分別依同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處理
4.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書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5.
- 法務部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6000549號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 1字第0916001497號函
- 裁處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件之行政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7.
- 法務部 90.01.18 (90)法律字第048922號函
- 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乙案所涉行政執行法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