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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1090023834B號令修正發布第2、6、9、10、13、18、21、22、25條條文;並刪除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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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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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8.06.15 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函
  • 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個人資料者,其第二類資料提供方式,依「電腦列印方式」、「人工影印方式」而有不同;至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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