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05.17 檔應字第1060002509號函
-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2.22 檔應字第1040005454號函
-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3.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4.
- 內政部 98.06.15 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函
- 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個人資料者,其第二類資料提供方式,依「電腦列印方式」、「人工影印方式」而有不同;至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5.
- 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