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10.14 工程企字第1130012997號函
-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屬原則應保密事項,惟就「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因屬契約之一部分,原則上應予公開。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11.08 工程企字第1100012572號函
-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
- 內政部 106.09.01 台內民字第1060433573號函
-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4.
- 內政部 98.12.1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876號函
-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務單位自行認定
5.
- 法務部 94.07.07 法政決字第0940010392號函
-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1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就市有股票出售,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預算程序審議,惟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57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