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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10.14 工程企字第1130012997號函
  •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屬原則應保密事項,惟就「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因屬契約之一部分,原則上應予公開。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
3.
  • 內政部 106.09.01 台內民字第1060433573號函
  •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4.
5.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1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就市有股票出售,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預算程序審議,惟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57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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