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銓敘部 111.12.26 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55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3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1人時,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1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
2.
3.
  • 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1010392405號令
  •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4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而應視為同一任
4.
5.
  • 內政部 96.04.14 台內民字第0960061684號函
  •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4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反同法第55~57條所稱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101.12.18台內民字第1010392405號函與解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第18卷243期49143頁)
6.
7.
8.
9.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