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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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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 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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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9.28 法律字第101031069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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