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03.10.22 院臺財字第1030058001號令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3-6條第2項規定,發布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定為104年1月1日
2.
- 法務部 103.09.24 法律字第1030351109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3.04.02 法律字第1030350265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58、83-2、83-8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地方縣政府改制直轄市,原山地鄉改制後,地方自治團體主體、名稱及自治權限等與改制前均有所不同,但實際行政區域人口、面積、機關組設及員額等,與改制前並無不同,如得由原已連任二屆之鄉長再任改制後區長,是否與上述等規定立法意旨相符,因涉及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解釋適用與修法立法意旨探究,宜由內政部本諸職權依法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