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9.04.09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294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係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職務責任輕重而訂定不同研究費支給標準,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因案停止職權致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2.
- 內政部 97.07.07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915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其職務由副主席代理,其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之給
3.
- 內政部 93.03.05 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772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與公務人員有別,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除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出國考察費得支給外,未規定之費用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準此,地方民意代表參與實地考察或公聽會時,仍不得支領出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