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8.11.01 台內民字第1080143256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2.
- 內政部 96.02.16 台內民字第0960031324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每6個月召開1次並無時間點之限制
3.
- 行政院 93.09.21 院臺規字第0930043003號書函
-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