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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5-1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6.07.10 法律字第10603509330號書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因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經強制執行,致所領取各項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津貼遭扣押、凍結,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9 行執綜字第10600531170號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爰規定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01 行執綜字第10630003820號函
  • 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等款項,請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註記,或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篩選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股參酌辦理
5.
  • 法務部 104.06.03 法律字第1040350643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52、53、122、122-3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與公務人員退休金、政務官離職儲金(退職酬勞金)間所適用法令仍有不同,如將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及請領權利,自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予以排除,因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總檐保,禁止對債務人財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涉及債權人權利行使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定,始得為之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28 行執一字第0980007204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33、122條及相關決議參照,如對義務人薪津再核發執行命令結果,不影響義務人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並無違背前述規定,反之,則應核減再扣押義務人薪津成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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