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9.13 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
-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2.
- 內政部 100.01.04 台內防字第0990256903號
-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之性騷擾事件,其規定之第25條第1項,屬保護人民免於受到性騷擾而為之特別刑法規定,凡行為人行為符合該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即構成該條所定犯罪,法官即得依法判處一定刑事處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82600號函
-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