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05 北市法綜字第09834659500號
- 依行政罰法第8條,若行為人違規時有不知法規之情節輕重者,學者見解認為宜參考刑法第16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又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其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為宜
2.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5.10 局授住字第0950303816號書函
- 關於機關宿舍之借用及終止借用之管理,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