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2.
- 法務部 98.07.29 法律字第0980020644號函
-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