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500號函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2.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函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