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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79、80、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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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4.09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294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係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職務責任輕重而訂定不同研究費支給標準,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因案停止職權致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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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4.22 法律字第0970011842號函
  •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各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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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6.12.06 台內民字第09601873671號
  •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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