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800號書函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2.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8.27 中選法字第0990006142號
-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
3.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2.04 中選法字第0980000548號
- 當選無效訴訟應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其始日包括當選名單公告當日
4.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8.01 中選一字第0960004464號
-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74條第1項之適用
5.
- 內政部 95.10.31 台內民字第0950167389號函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第2項規定遞補,遞補名額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關於婦女保障名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