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7.03 台內民字第10202467691號函
- 公職人員當選就職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於權責機關解除職務前之就任期間,仍應計入「連選得連任」之任期
2.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424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3.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12.20 中選法字第1000003794號
- 民選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不當然發生解除職務之法律上效果,須由權責機關自判決確定之日解除其職務,始喪失公職人員身分
4.
- 內政部 99.08.17 台內民字第0990162871號函
- 鄉(鎮、市)長因賄選案於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參與補選再度當選,而當選後經二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