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8.27 中選法字第0990006142號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 2. 法務部 94.05.16 法律字第0940017532號函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