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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4、8、9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5.10.19 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
  •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如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催告後仍不申請則裁處罰鍰;或由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逾期未變更者處以怠金,戶政機關亦可直接為變更登記
2.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
  •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3.
  • 內政部 99.12.13 台內戶字第0990240579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4.
  • 法務部 99.11.15 法律字第0999036183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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