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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4、8、9條條文
1.
  • 內政部 110.08.24 台內戶字第1100243347號函
  • 與當事人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者,為避免受有與他人同姓名之不利益,當事人得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款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2.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10號函
  • 民眾申請撤銷未成年子女改名,究屬原申請改名時不符姓名條例第9條所定改名情事而請求協助撤銷原改名登記,或屬申請第2次改名,此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並探知當事人真意,又人民申請改名所為意思表示如有錯誤,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相關規定
3.
  • 內政部 98.03.30 台內戶字第0980060126號函
  • 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民眾如以同姓名為由申請改名時,得以書面或口頭申請查閱相關人戶籍資料,並書面提供被查詢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等資料,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後列印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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