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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4-1、29、4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2.
3.
  • 內政部 95.06.22 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94.01.01日起分二類提供民眾申請使用,而不動產相關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其之特定目的之範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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