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3.3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12111號函
- 預售屋案件之買受人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轉售予第三人,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日後興建完成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仍應以原買受人與第三人簽訂之權利買賣契約價格申報登錄
2.
- 內政部 105.03.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16673號函
- 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第26-1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裁處權時效,應自違反申報登錄義務行為完成時起算,而非自主管機關確認申報不實之時起算
3.
- 法務部 102.05.03 法律字第101001322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如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係依條例規定,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權利人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