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2.07 台內營字第1070802551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2.
- 內政部 96.03.16 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348號函
- 原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條文規定公告限制使用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改依制定自治條例方式或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加以規範執行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139000號函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中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含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