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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4 簽見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繼承或受贈財產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即得向國稅局主張全額抵繳稅款,並不須經臺北市政府同意,故為有效防堵被繼承人生前預為購地節稅之投機行為,似宜另研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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