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4 簽見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繼承或受贈財產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即得向國稅局主張全額抵繳稅款,並不須經臺北市政府同意,故為有效防堵被繼承人生前預為購地節稅之投機行為,似宜另研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