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01.22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100號函
- 關於依法禁止處分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出售予私人,應留供撥用
2.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095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101.08.29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04424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
3.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5750號函
-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4.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