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05.09.06 府授都新字第105316244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8點所規定「一次移轉」之容積,應為接受基地未完全使用之「總容積」一次性移出為原則
2.
- 法務部 105.06.30 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
-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1670100號函
- 涉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文件資料不備,經通知補正後仍不補正,得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