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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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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0029號函
  •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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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1.10.11 台內營字第0910086886號函
  •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建築法第55條已規定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案,且申報開工備查非屬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並無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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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8 簽見
  •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9條之興建文字,經核建築法第25、54條分別規定,所稱興建係指起造人依法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於期限內開工而言,至僅送建執照掛號者,應非本條所稱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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