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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3636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1.
  • 法務部 103.11.20 法律字第10303513440號函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並未就違規設置穿越設施之行為有裁處行政罰之明文,自無從依據施行後之規定處以罰鍰,然對於設施之繼續存在一節,主管機關仍得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如義務人對於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之處分不遵從者,自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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