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本案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將拆除補助費統一撥入受任人建築公司指定帳戶,即屬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無違反民法第541條規定,至受任人未將補助費交付委任人之私人關係,非屬主管機關考量範圍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4 簽見
- 本案所涉辦法目的在補助拆除重建所有權人,因拆除重建需支出搬遷及租房屋費用,建物地下室非供人居住,係供防空避難之用,且屬分別共有,其中部分重建戶,已可申請補助,故毋需再就地下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6 簽見
- 本件主管機關似仍得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強制拆除首揭○○路六四二一巷二十五號一樓建築物,惟為慎重起見,避免衍生糾紛,似宜在拆除前或拆除後即副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