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96.12.05 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 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得依法加以使用,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25 北市法二字第09630789400號函
- 關於登山步道存廢現行法令無相關限制,行政機關僅得依行政指導,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方式,不得因建商拒絕指導,而對其為不利之處置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48600號函
- 「現有巷道」須符合非為都市計畫道路、非為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非為防火巷等要件,如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尚須符合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如欲指定建築線,更須符合一定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