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1400號函
- 廢止舊時重要通道,廢巷依法並非僅併建照辦理廢止乙途,尚可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5至9條規定辦理廢巷手續,仍可達成相同目的,故為免爭議,宜審慎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20 簽見
- 本案如原處分機關斟酌各項情形,如都市計畫道路已闢完成或不具防災功能或將使建築基地一分為二無法設計,有礙都市整體發展或對A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等,而認該負擔處分有全部或一部廢止必要者,自得依法廢止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1 簽見
- 本案似不得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所涉辦法第10條意旨而為變更負擔之行政處分,惟該負擔處分如無條文但書所指情形,自得由原處分機關考量各項情形,在逕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原處分後,再依同辦法辦理為妥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9 簽見
- 九二一震災後,「需注意」之建築物經實質鑑定後,如無法補強,則屬危險建築物,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即符合首揭之規定,如可補強,則不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