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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0-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0882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5條 (原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1.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1 簽見
  • 本案似不得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所涉辦法第10條意旨而為變更負擔之行政處分,惟該負擔處分如無條文但書所指情形,自得由原處分機關考量各項情形,在逕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原處分後,再依同辦法辦理為妥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9 簽見
  • 九二一震災後,「需注意」之建築物經實質鑑定後,如無法補強,則屬危險建築物,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即符合首揭之規定,如可補強,則不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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