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06.06.29 府都築字第10633916400號函
- 核釋有關「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部分,不含「擬廢止巷道」坐落土地之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1400號函
- 廢止舊時重要通道,廢巷依法並非僅併建照辦理廢止乙途,尚可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5至9條規定辦理廢巷手續,仍可達成相同目的,故為免爭議,宜審慎為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1 簽見
- 本案似不得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所涉辦法第10條意旨而為變更負擔之行政處分,惟該負擔處分如無條文但書所指情形,自得由原處分機關考量各項情形,在逕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原處分後,再依同辦法辦理為妥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9 簽見
- 九二一震災後,「需注意」之建築物經實質鑑定後,如無法補強,則屬危險建築物,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即符合首揭之規定,如可補強,則不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