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258700號函
-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所定之應遵守事項,附合成為契約上之履行義務,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其所稱之須知,應指締約當時已函頒施行之規定,亦即「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173100號函
- 本案市場係屬利用私有土地之例,就其土地使用關係,雖無另行簽訂行政使用契約之必要(亦無庸再簽訂投資契約),然該市場畢竟為依獎勵投資相關法規所核准興建,其建物所有人之處分權仍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5 簽見
- 本案有關建設局所附之市政府函稿,應表明針對原與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若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欲將該契約移轉予乙有限公司,須由三方另行簽訂契約始成立,以避免將來就契約承擔效力之時點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