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9.26 消署預字第1051114087號函
- 同一專技人員不實檢修2次以上,固得按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裁處基準表所載情況裁處,然裁處基準表係供消防機關決定時之參考,若消防主管機關衡酌情節後認予以累加處罰確有欠妥,亦得另為裁處
2.
- 內政部 104.10.12 內授消字第1040823515號函
- 關於免設置放水型撒水頭之場所範圍、對消防設備裝置檢修人員之裁罰累加計算期間、以蠟燭進行薪火相傳或祈福儀式是否屬明火表演、藝文音樂展演空間、醫療院所核磁共振攝影室、變更為托兒所等場所應適用何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開挖地下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連動時之適宜設置方式、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得否使用向下型撒水頭等執法疑義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30 消署預字第1031118575號函
-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得比照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就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之罰鍰處分
4.
- 內政部 99.08.12 內授消字第0990823963號函
- 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