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29 函 有關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擬委外經營項目納入原未有之服務項目,並將其區分為限制使用空間及彈性使用空間,如該服務項目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之項目者,則無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