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部 102.03.01 臺教人(三)字第1020029557號函 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故教師出勤管理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2. 教育部 96.05.14 台人(二)字第0960070393號書函 有關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無須報教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