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6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係屬公權力行政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又具體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應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
2.
- 教育部 101.04.09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書函
-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申復時點疑義
3.
- 教育部 100.07.12 臺人(二)字第1000116060號函
- 教師法第14-1、29、33條、行政程序法第98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救濟權益,並避免發生行政程序法所定延長救濟期間情事
4.
- 法務部 100.01.28 法律字第0999055893號函
- 有關國中教師年資爭議案,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發布之該地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知是否有效及對學校是否具拘束力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