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9.12.30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15071號函
- 有關私有古蹟土地建物所有人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代履行執行之相關說明
2.
- 法務部 109.02.25 法制字第109025026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擬研訂「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明定接受基地條件及其可移入容積上限規定」乙案之意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1670100號函
- 涉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文件資料不備,經通知補正後仍不補正,得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處理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0728700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所稱之「遷移或拆除」,就其文義解釋,係指將古蹟永久遷移至他處或拆毀除去而言,若僅係應公共建設之需,而暫時移置他處,即難指為遷移或拆除